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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恶意诉讼
来源:李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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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为了谋取自己的非正当利益,无事实根据或合理事由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使他人遭受利益损失的诉讼行为。

案件经过:20184151330分许王某某驾驶蒙Bxxx号小轿车行驶至包头市昆区林荫路与昆工路口时与推行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薛某相接触,致薛某受伤住院治疗14天的交通事故,经内蒙古包钢医院诊断为:1椎压缩性骨折。2018426日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昆区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薛某无责任。2018825日包头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认定薛某伤残等级构成十级。经查蒙Bxxx号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

代理经过:薛某因家庭条件困难申请法律援助获准,2018910日受援助中心指派由我代理此案。经过仔细核对2018919日代原告薛某向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包括住院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2450.48元。审理过程中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质疑薛某腰1椎压缩性骨折为陈旧性骨折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因果关系鉴定,2019322日某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薛某腰1椎压缩性骨折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

律师意见:事已至此,本应案结事了,原告之子却提出即使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也应该赔偿至少2年误工费,否则将薛某送到王某某家里等无理要求,让代理律师汗颜。最后还是在法官耐心说服下,被告某保险公司、王某某同意已分别垫付的10000元和1470元不再追偿及王某某自愿承担原告1795元诉讼费本案于2019425日结案。

案后思考: 近些年办理的大量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无疑都得到了赔偿,本案则是例外。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是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表现形式,诚实信用原则则要求当事人诉讼时提供合法且真实的事实证据,不欺诈、不做假。利用审判权威和法律程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恶意诉讼,应当受到谴责。恶意诉讼一般有以下特点:第一、当事人具有主观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起了诉讼;第二、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第三、当事人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来牟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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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顺
  • 执业律所:
    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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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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